(2016)晋0881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姜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158号原告吴某,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某某,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种子公司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姜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好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原告负担2412.5元,退回原告2412.5元。审 判 长 荆鑫泽代理审判员 刘鹏鹏代理审判员 贾 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景春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