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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焕泽(2016)川1028民初327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焕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3277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圣灯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38325645G。法定代表人:饶万利。委托代理人:郑万全,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杨焕泽,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焕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雅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