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4刑初350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辩护人赵丽,辽宁悦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6)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荔、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营口XX投资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辽HBLX**的大众迈腾轿车租出后,谎称该车系他人顶账所得,以人民币8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高某某。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迈腾汽车价值人民币127484元。案发前,该车已被营口XX投资有限公司追回。2、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营口XX投资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辽HBEX**的起亚福瑞迪轿车租出后,谎称该车系他人顶账所得,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起亚福瑞迪轿车价值人民币46411元。案发前,该车已被营口XX投资有限公司追回。3、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营口XX投资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吉F699**的比亚迪S6吉普车租出后,伪造了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高某某。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比亚迪S6吉普车价值人民币38785元。案发前,该车已被营口XX投资有限公司追回。4、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营口XX投资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辽HXXX**的别克商务车租出后,伪造了车辆转让协议,以人民币11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高某某。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别克商务车价值人民币273917元。案发前,该车已被营口XX投资有限公司追回。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诈骗作案4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48000元。上述事实庭审时被告人均无异议,又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机动车登记证、交易协议、租车协议、行政处罚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朱某某、申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以现金方式返还给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3000余元。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已返还给被害人3000元的意见,因无证据,不予采纳,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二、依法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4.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高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韩素坤人民陪审员 温 暖人民陪审员 臧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纪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