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9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徐荣程与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程,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061号申请人:徐荣程,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宇,辽宁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莉,辽宁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辛继刚。申请人徐荣程与被申请人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丽城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荣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丽城公司账户存款400000元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徐荣程以其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绍兴街51号214号房屋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荣程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徐荣程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绍兴街51号214、建筑面积67.92平方米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00000元;三、如被申请人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徐荣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唐 佳人民陪审员 戴振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荟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