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傅合、游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傅合,游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188号原告: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徐盛强,总经理。被告:傅合,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游超,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合、游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