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谢海峰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刑初353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海峰,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郭莹,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海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阎泰全、被告人谢海峰及辩护人郭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海峰与被害人陈某是邻居,因为琐事曾有矛盾。2016年3月16日19时25分许,陈某与被告人谢海峰在走廊内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谢海峰妻子袁某从屋内出来与陈某争吵,二人扯拽对方头发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谢海峰上前踹陈某腿部一脚,陈某、袁某分开。被告人谢海峰与陈某相互推挡撕扯过程中,致陈某鼻子受伤。谢海峰身上有多处抓痕。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某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海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海峰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谢海峰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谢海峰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袁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海峰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海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海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海峰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海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俊 华人民陪审员 宋 艳 丽人民陪审员 徐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关翔声(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