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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重庆赛驰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赛驰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南川区展博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262号原告重庆赛驰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56161544-3。法定代表人艾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浪,重庆普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68号11层,组织机构代码68148581-5。法定代表人张何永,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法定代表人陈德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谢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南川区展博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18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1166167-3。法定代表人郭先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荣华路,组织机构代码59227292-2。法定代表人郭先伦,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祥海、陈垚,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赛驰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赛驰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赛驰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赛驰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赛驰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交纳6205元,由原告重庆赛驰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昱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