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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浦北县大城镇罗城村民委员会罗下村民小组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大城镇罗城村民委员会罗下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2191号起诉人浦北县大城镇罗城村民委员会罗下村民小组,所在地:浦北县大城镇罗城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兴权,该村民小组组长。2016年10月8日,本院收到浦北县大城镇罗城村民委员会罗下村民小组的起诉状。起诉人浦北县大城镇罗城村民委员会罗下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座落在大成镇罗城村委会辖区露水埇岭、辽底垌岭、绿豆田岭三幅林地76.5公顷的林木所有权属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称,座落在大成镇罗城村委会辖区露水埇岭、辽底垌岭、绿豆田岭三幅林地是起诉人集体所有。1993年起诉人在上述林地上种植林木,并曾经采得过林权证。起诉人将林木卖给第三人后,被起诉人提出异议,致使起诉人的砍伐证被收回,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请求本院对争议的成幅的林木所有权权属进行确认,这不属本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浦北县大城镇罗城村民委员会罗下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同燕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