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3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莘与赵阳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监4号原审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庄永波。原审被告赵某。原审原告刘某与原审被告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云民初字第44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刘海侠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