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英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33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7岁。法定代理人:李建洪,男,汉族,30岁。委托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英,女,汉族,27岁,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红明村*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英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