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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小静、王某等与杨红宇、杨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静,王某,杨红宇,杨红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984号原告魏小静,女,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魏小静,女,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母亲。法定代理人王雷,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父亲。被告杨红宇,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红波,男,32岁左右,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南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静、王某诉被告杨红宇、杨红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小静、王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小静、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小静、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原告和解免交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国增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宋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