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天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何召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3民初2535号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居委***号。法定代表人:冉国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召林,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水天乐物业公司)诉被告何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水天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被告何召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水天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⑴被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2384.50元,水费833.40元,垃圾处置费182元;⑵从2012年1月起算,以服务费2384.50元为基数按每天1‰标准计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1月8日与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向XX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14年8月31日。被告入住小区XX房后,自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31日止,已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2384.50元,水费833.40元,垃圾处置费182元。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至今不履行支付义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如前请求。被告何召林辩称,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原因是:自己在跑货运业务,其货车的一个油箱、喷水箱、三个防撞护栏等物件,存放在小区楼道让物管帮忙看管,物管人员是答应的。存放一年多到货车年检需要时,被告去楼道取物件却发现不见了。物管保安任国泰表示不知情,被告调取监控视频查看,正是保安任国泰取走了该物件,任国泰后来辩解是物管办公室让其打扫楼道卫生,他把物件当废品卖了。物管公司冉经理表示是任国泰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被告与其发生争吵,明确表示只要是任国泰继续做保安,被告就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任国泰先是赔偿1200元,后来又去废品站把物件找回要被告还钱,被告没有同意。被告后来去交物管费,物业公司要求把之前的欠费一起交清,这样被告就再没交纳物管费。被告的主张是:扣除任国泰做保安期间时间段的物业服务费后,才愿意交纳。原告在前曾起诉要求被告交纳物管费用,后来撤回起诉。在前次的起诉中,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是2110.90元,水费712.20元,与本次起诉金额有出入。垃圾处置费本来是按户表收费,XX小区500多户只有一只总表,据业主了解,原告交纳了100余户的垃圾处置费,应当按交纳名单向用户收取,前次诉讼中,原告当庭撤回了该项请求。被告不交物管费用是有原因的,故不应当计算滞纳金。被告坚持认为:扣除任国泰在职几个月时间段后,被告愿意据实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与水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3年1月8日与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14年8月31日解除合同撤离。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标准为:①对小区绿化管理进行整枝剪型,打农药、浇水、按植物生长期施肥;②制止小区乱搭乱建,对不听劝告者书面告知其违法行为侵害其他业主利益,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反映给业主委员会,对拒不拆除者报街道办、市政办、两违办等职能部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③小区院内停车严格按业主委员会制定的公约执行;④XX栋的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接管后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对其重新涮涂料,业委会和物管在此共同办公,严禁任何业主借用办红白喜事;⑤小区人行道严禁任何人占用,若有发生按本条例第2款处理;⑥治安秩序管理:物管人员必须着装,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业主和物管相结合的原则,群防群治,业主夜间睡觉或白天出门应锁好防盗锁,物业公司加强巡逻,对外来陌生人员进行询问登记,杜绝和减少各类案件发生;⑦小区的清洁保洁工作:每天清扫一次,水拖一次,保洁一次,其他物管员随时保洁,清除花草内的垃圾,每十天一次大扫除(物管员与保洁工共同水冲洗院坝)。(做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管公司的管理满意率达到85%,房屋外观整洁,设备运转正常,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公共环境要求物管人员24小时服务,急修快速、小修及时。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按0.7元/㎡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对业主或使用人逾期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公司可停电停水催收,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纳费用3‰加收滞纳金和违约金。被告住XX小区XX房。从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看,自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31日止,被告欠物业管理服务费2348.60元,其中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按0.6元/㎡收费为78.20元×13=1016.60元,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按0.7元/㎡收费为91.20元×12=1094.40元,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为91.20元×3=237.60元。水费部分:2012年1月以前按2.80元/吨收费,当月用水10吨,水费28元。自2012年2月调价3.30元/吨,每月用量不等,2012年2月起数404吨,至2014年1月止数602吨,2014年6月起数643吨,8月止数677吨,27个月总共用水232吨,水费为765.60元。水费总额793.60元。原告提供2012年1月、2014年8月等不同时间段向供水公司交纳水费及垃圾处置费的收据14份,证明其已代缴水费和垃圾处置费,其中垃圾处置费每月缴纳858元。分摊到用户,主张由被告按28个月支付垃圾处置费6.50元/月×28月=182元。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被告在2016年1月20日前交清物业服务费,在该通知书中,原告主张滞纳金16727.04元。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原告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原告的服务只要没有明显与约定标准不符,业主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如果保安任国泰的行为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双方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被告以此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被告28个月欠物业管理服务费2348.60元。被告对欠交水费不持异议,据实计算水费为793.60元。从原告提供的水费、垃圾处置费缴纳发票无法判断其是否为被告代缴了垃圾处置费,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业主或使用人逾期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纳费用3‰加收滞纳金和违约金,该约定未明确是按日、月还是年为计算单元,属于约定不明。因此,原告主张按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以每日1‰计付违约金没有根据,可按其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主张滞纳金之日,即2016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召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水天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348.60元、水费793.60元;并从2016年1月12日起以物业管理服务费2348.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彭水天乐物业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彭水天乐物业公司已预交88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被告何召林负担50元,原告彭水天乐物业公司负担3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龙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