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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宋新军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80号罪犯宋新军,曾用名宋某,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虞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新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宣判后,宋新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商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0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宋新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宋新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罪。2001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宋新军伙同他人在商丘市睢阳区阎集乡黑堂村盗窃村民崔某某家耕牛一头,后被发现,宋新军等人用砖砸崔某某及其丈夫杨某某,致使杨某某胸部被砸伤,二被害人被困于屋内只能喊叫不敢出来。宋新军等人趁机把牛牵走,后因众多村民追赶,不得己在村口东南角弃牛逃跑。经鉴定,此耕牛价值800元。该犯系共同犯罪。盗窃罪。2001年至2002年间,宋新军伙同他人或单独先后在虞城县店集乡、芒种桥乡等多地实施盗窃5起,盗窃耕牛7头,价值12600元,所分得赃款被其挥霍。罪犯宋新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2016年1月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1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上半年半年评审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宋新军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新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新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