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9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叶志洪与高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洪,高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9932号原告叶志洪,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叶福元,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高东利,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洪诉被告高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志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志洪负担。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