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明刚与石壁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刚,石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胡明刚。被执行人:石壁林。申请执行人胡明刚与石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上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明刚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石壁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壁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明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明刚可向本院恢复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上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勇审 判 员 卓生全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俊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