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林领弟因林洪春犯合同诈骗罪申诉再审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6)辽02刑申65号林领弟:你因林洪春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审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大刑二终字第697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洪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林洪春在自己名下房产已经出售他人的情况下,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以卖房名义实际收取了被害人姚伟首付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收款收据、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