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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谢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繁昌县。2009年4月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阳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至5月9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先后在繁昌县孙村镇赤沙街道已废弃的老小学内汪某某家里及一间教室内,摆放桌凳、提供赌具供谢某乙、丁某某、王某某等人赌博,同时邀请许某某在赌场“抽头”,谢某甲在赤沙桥头放哨,赌博每天上午9时许开始至下午4时许结束。5月9日14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8480元及赌具等物品。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甲在赤沙老小学内共摆赌十余场,用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数二十人次以上,“抽头”获利200余元,共累计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谢某甲于2016年6月3日经办案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汪某某、谢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退赃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甲有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晓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亮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