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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莫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男,公民身份号码×××291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宁县看守所。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分别于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23日、5月1日,在其位于广宁县的住宅内容留江某、叶某、温某以“拍针”、“追龙”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莫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莫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和23日、同年5月1日,被告人莫某在其位于广宁县的住宅内容留江某、叶某、温某以“拍针”、“追龙”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莫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江某、温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户籍资料、广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广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广宁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莫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提出对被告人莫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焯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1页共5页第4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