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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罗庆兵与孙合全、孙作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兵,孙合全,孙作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535号原告:罗庆兵,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士界(特别授权代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合全,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告:孙作祥,男,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原告罗庆兵与被告孙合全、孙作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罗庆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兵撤回对被告孙合全、孙作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4.00元,由原告罗庆兵承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毅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