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罗庆兵与孙合全、孙作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兵,孙合全,孙作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535号原告:罗庆兵,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士界(特别授权代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合全,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告:孙作祥,男,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原告罗庆兵与被告孙合全、孙作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罗庆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兵撤回对被告孙合全、孙作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4.00元,由原告罗庆兵承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毅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