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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4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松原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4096号原告:松原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康宁街(锦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5597815149法定代表人:费洪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冬雪,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林,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松原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给付物业服务费,故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