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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梁广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梁广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民初1330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叶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敏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梁广祥,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身份证号码:×××217X。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肇庆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梁广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月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敏仪、被告梁广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合财保肇庆中心支公司诉称:2015年8月5日,被告无证驾驶在原告处投保的粤H×××××号小轿车与同向行驶的由陈刚驾驶的粤H×××××号摩托车(搭载刘树美)发生碰撞,致陈刚、刘树美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中被告梁广祥负主要责任,陈刚负次要责任,刘树美无事故责任。之后,陈刚就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起诉被告梁广祥、联合财保肇庆中心支公司,要求进行赔偿。经(2015)肇四法民三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联合财保肇庆中心支公司须在交强险范围共赔偿陈刚113272.1元,并由联合财保肇庆中心支公司承担该案受理费1279元。判决生效后,原告联合财保肇庆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赔偿完毕。因被告梁广祥无证驾驶,故原告可就已赔偿的交强险数额向被告主张追偿。现起诉如下:1、由被告偿还原告114551.1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梁广祥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为了证明其主张,原告联合财保肇庆中心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诉讼主体资料;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015肇四法民三初字第178号判决书;3、事故认定书;4、原告按照判决书支付赔偿款及受理费的凭证。被告梁广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3没有异议;对证据4认为受理费应适当处理。被告梁广祥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梁广祥是粤H×××××号小轿车车主。2015年8月5日,被告无证驾驶在原告处投保的粤H×××××号小轿车与同向行驶的由陈刚驾驶的粤H×××××号摩托车(搭载刘树美)发生碰撞,致陈刚、刘树美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中被告梁广祥负主要责任,陈刚负次要责任,刘树美无事故责任。之后,陈刚就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起诉被告梁广祥、联合财保肇庆中心支公司,要求进行赔偿。经(2015)肇四法民三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联合财保肇庆中心支公司须在交强险范围共赔偿陈刚113272.1元,并由联合财保肇庆中心支公司承担该案受理费1279元。判决生效后,原告联合财保肇庆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赔偿完毕。被告梁广祥之后没有返还钱给原告。2016年7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应证据、本院依法制作的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梁广祥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事故受害人作出赔偿后,可就已赔偿款项部分主张向被告梁广祥追偿。又因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合财保肇庆中心支公司承担受理费是因为需要在交强险范围赔款给事故受害人(陈刚),而赔偿款原告可依法向被告追偿,故原告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承担的受理费1279元,也应由本案被告梁广祥返还给原告。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赔偿款113272.1元、受理费1279元,合共114551.1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广祥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114551.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96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冼文华第4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