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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贡胜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贡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153号之二被执行人贡胜洪,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市茂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秦淮区。贡胜洪犯合同诈骗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2)宁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贡胜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二、合同诈骗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江苏天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贡胜洪未履行该判决财产刑义务,本院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因贡瑾名下位于南京市××××室(丘权号:023051-VII-199,所有权证号:鼓转字第405641号)房产系赃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贡瑾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长江新村2号1-15-5室(丘权号:023051-VII-199,所有权证号:鼓转字第40564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明审判员 陈寿泉审判员 宛洪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洲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