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翠燕与唐声辉、林玲玲、唐双凤、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燕,唐声辉,林玲玲,唐双凤,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625号原告:吴翠燕,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迅,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声辉,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玲玲,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唐双凤,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太平洋花园隆泰阁49号店。负责人:卢忠。原告吴翠燕与被告唐声辉、林玲玲、唐双凤、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吴翠燕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翠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翠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慧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