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5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愉丰织带有限公司与冉孟祥之妻、冉晓琴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孟祥之妻),冉晓琴,冉午林,东莞市愉丰织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5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冉孟祥之妻):马秀英,女,土家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冉孟祥之女):冉晓琴,女,土家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冉孟祥之女):冉午林,男,土家族,1993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维川、宛鹏飞,均系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愉丰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青云岭骏鹏路。法定代表人:余一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家伟,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上诉人冉孟祥与上诉人东莞市愉丰织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愉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3354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原上诉人冉孟祥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冉孟祥的法定继承人马秀英、冉晓琴、冉午林参加了本案诉讼。后马秀英、冉晓琴、冉午林与愉丰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秀英、冉晓琴、冉午林与上诉人愉丰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双方均申请撤回上诉是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均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马秀英、冉晓琴、冉午林撤回上诉;二、准许东莞市愉丰织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冉孟祥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后为5元,剩余5元由本院退回给马秀英、冉晓琴、冉午林;东莞市愉丰织带有限公司亦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5元,剩余5元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卫审 判 员 叶志超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光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