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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行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孙玉顺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行初183号起诉人孙玉顺。本院于206年9月29日收到起诉人孙玉顺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0月8日曾向其释明修改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其拒绝修改坚持起诉。起诉人孙玉顺请求:、判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拆迁一座楼房制造两个地址是违法的;2、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对其的揭发举报不作为,应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3、用法律文书给一路揭发举报的张淑珍忠魂的告慰,揭发举报是对社会正义的行为,制造两个地址的违法事实公布社会;4、制造违法证件,告知让其去揭发举报,然而对揭发举报不作为,是社会上的腐败事实,给张淑珍造成身心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诉讼费用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孙玉顺所诉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玉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翔审 判 员  侯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