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7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与严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严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610号原告: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9号营业房。经营者:吴占庆,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严青,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原告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与被告严青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陈文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慧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