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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7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与严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严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610号原告: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9号营业房。经营者:吴占庆,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严青,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原告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与被告严青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银川市杰通汽车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陈文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慧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