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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70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7076号之二原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德泰御峰大厦1幢1319室。法定代表人:于洪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琳,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朱基头。负责人:叶坚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丽珍,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靖洁,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原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洋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金华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小媛独任审判,后于2016年9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琳和罗龙江,被告海天金华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丽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汇洋公司诉称:2014年11月8日起,原告与被告海天金华分公司签订金华市中心医院新建综合楼防火门、医用钢质门、单门套及灌浆、���水树脂门、树脂柜各项合同。其中1.《成品门(医用钢质)采购及安装合同》于2014年11月8日签订,合同价款共计2576684.64元。合同价格为1578元每平方米,所涉及货物为636樘医用钢质门。后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钢质门共计677樘,安装面积为1769.3平方米,按该合同结算价款应为2791956.03元;2.《成品门(医用防水树脂门)采购及安装合同》,于2014年11月8日签订,合同价款共计469072.8元。3.《成品门(医用钢质门)单门套及灌浆合同》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合同价款共计173796元。4.《成品门(医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合同价款共计582833.96元。5.《成品柜(树脂柜)》合同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合同价款85772.24元。五份合同均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到总额的85%,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迟延付款���被告应当承担按日万分之三的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产品的交付和安装,且被告已于2015年7月,将项目工程交付给业主单位金华中心医院使用至今,与案涉合同有关的项目工程消防验收也都已完毕。但被告一直以钥匙未交付、保修责任等借口为由不予办理验收结算,至今仅支付265万元。为此,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847734.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罚金92826.9元(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至实际付清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经查,本案原告已于2016年5月12日就本案所涉的2014年11月8日签订的金华市中心医院新建综合楼工程《成品门(医用钢质)采购及安装合同》项下的款项,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本院已于当日受理该案,并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浙07**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于2016年7月5日提起上诉,该案判决至今未生效。本院认为:原告已就本案所涉合同项下的部分款项,在本案之前提起诉讼,且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该案还在二审程序中,故现原告再次就该部分提起诉讼,显然属重复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小媛人民陪审员  张文钧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庾寒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