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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亿森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亿森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415号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88号。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宏彬,该公司法务。被告:浙江亿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织大道1389号。法定代表人:曾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亿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亿森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3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亿森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3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广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