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6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长沙梅溪湖金悦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梅溪湖金悦置业有限公司,赵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939号原告长沙梅溪湖金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699号天顶街道物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文雄。委托代理人文建君。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菲菲。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赵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梅溪湖金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长沙梅溪湖金悦置业有限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350元,但原告长沙梅溪湖金悦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必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