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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9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段保成诉闫刘生、李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保成,闫刘生,李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9民初781号原告:段保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蓉。被告:闫刘生,男,汉族。被告:李淑贞,女,汉族。原告段保成与被告闫刘生、李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李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淑贞到庭拒绝参加诉讼,被告闫刘生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保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闫刘生、李淑贞归还借款3万元。被告闫刘生承认原告段保成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闫刘生认可原告所主张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淑贞系闫刘生妻子,该笔借款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双方应当共同偿还。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刘生、李淑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段保成借款3万元。如果被告闫刘生、李淑贞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闫刘生、李淑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爱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尉涛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