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秦小奉与闫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奉,闫复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09号申请执行人秦小奉,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闫复远,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24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秦小奉申请执行闫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闫复远偿还给申请人借款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现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