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2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867号原告: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孙世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涛,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朱鲁,该支行行长。被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彭新,该公司经理。原告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被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被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兰生审 判 员  张世华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