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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9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熊克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熊克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868号原告: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法定代表人:李朝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秀海,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系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熊克锡,男,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克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