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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厦门森美高纸业有限公司诉泉州宏华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森美高纸业有限公司,泉州宏华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2797号原告:厦门森美高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同安园11号201,组织机构代码55620378-6。法定代表人:王培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雄,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泉州宏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盈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2100015111。法定代表人:彭思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厦门森美高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森美高公司)与被告泉州宏华彩印有限公司(下称宏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美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华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森美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宏华公司立即向森美高公司支付货款2836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宏华公司长期向森美高公司购纸,截至2013年5月29日,宏华公司尚欠森美高公司货款283600元未支付。上述欠款事实有宏华公司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结欠款凭证》为凭。时至今日,森美高公司多次向宏华公司催讨,但宏华公司均分文未付。宏华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宏华公司系一家主要经营范围系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纸工艺品、纸文化用品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29日,宏华公司加盖公章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确认宏华公司结欠森美高公司至2013年5月29日的货款283600元,宏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思贤在该《结欠款凭证》上的对账账务负责人处签名。以上事实有森美高公司提供的宏华公司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结欠款凭证》及森美高公司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宏华公司向森美高公司购买纸品,并于2013年5月29日结欠宏华公司货款283600元,有宏华公司加盖公章及宏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思贤签字确认的《结欠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该《结欠款凭证》未注明履行欠款的时间,森美高公司有权要求宏华公司付款。宏华公司经森美高公司催讨未及时付款,森美高公司请求宏华公司应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泉州宏华彩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森美高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3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被告泉州宏华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新竹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双凤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