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梁福清与陈玉华、陈玉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清,陈玉华,陈玉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552号原告:梁福清,住扎赉特旗。被告:陈玉华,住扎赉特旗。被告:陈玉波,住扎赉特旗。原告梁福清与被告陈玉华、陈玉波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梁福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福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福清负担。审判员 韩 绍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孙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