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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梁福清与陈玉华、陈玉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清,陈玉华,陈玉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552号原告:梁福清,住扎赉特旗。被告:陈玉华,住扎赉特旗。被告:陈玉波,住扎赉特旗。原告梁福清与被告陈玉华、陈玉波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梁福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福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福清负担。审判员 韩 绍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孙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