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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曾志华、王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曾志华,王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万和茶行(个体经营户)业主,住西安市新城区中华世纪城小区G区6-2-1801号。委托代理人:安培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晓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志华,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华书店职员,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二十九号5号楼3单元7号。被执行人:王萌,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二十九号5号楼3单元7号。本院在执行刘刚与曾志华、王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萌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3执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