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商初字第10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林飞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林飞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濮阳昊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嘉宏伟业煤炭有限公司,巴云燕,王翠梅,焦根平,陈艳梅,艾丽娟,王辉,高臣,郑永霞,辛俊良,王晶晶,郑全委,沈华明,巴艳军,尹香丽,李娟,窦志强,宰忠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1070号之二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焦作市林飞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濮阳昊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焦作市嘉宏伟业煤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巴云燕。被申请人:王翠梅。被申请人:焦根平。被申请人:陈艳梅。被申请人:艾丽娟。被申请人:王辉。被申请人:高臣。被申请人:郑永霞。被申请人:辛俊良。被申请人:王晶晶。被申请人:郑全委。被申请人:沈华明。被申请人:巴艳军。被申请人:尹香丽。被申请人:李娟。被申请人:窦志强。被申请人:宰忠忠。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林飞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濮阳昊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嘉宏伟业煤炭有限公司、巴云燕、王翠梅、焦根平、陈艳梅、艾丽娟、王辉、高臣、郑永霞、辛俊良、王晶晶、郑全委、沈华明、巴艳军、尹香丽、李娟、窦志强、宰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续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续行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锦凤审 判 员 汤婷婷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