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某1与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柯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5民初664号原告:罗某1,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生,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柯某,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罗某1与被告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非婚生子罗某2由罗某1抚养,柯某按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罗某2能独立生活止;二、诉讼费由柯某承担。庭审中,罗某1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非婚生子罗某2由罗某1抚养;二、诉讼费由柯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罗某1、柯某经柯某的姐姐介绍认识,并互留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其后的半年左右时间,双方通过电话、微信沟通,相互有了好感。罗某1认为柯某为人老实,是可以托付终身的人,所以在柯某的强烈要求下,同意到柯某上班的地方找工作并与之生活在一起。同居后不久,罗某1发现已经怀孕,柯某将该情况告诉双方父母,两家人都很高兴。因孕后反应激烈,罗某1无法正常上班,只好休假在家。同居期间,罗某1与柯某之间的矛盾开始产生,柯某的缺点开始暴露,常因生活琐事与罗某1争吵,且言语出格。罗某1本着家和万事兴的想法,不与之计较。在怀孕中后期,罗某1同意回老家待产。在老家生活期间,又因为家庭琐事,导致柯某全家排斥罗某1;并在罗某1将要生产前将罗某1强行送回罗某1娘家居住,柯某对此竞表示默认。××××年××月××日,罗某1在李家乡卫生院生下非婚生子罗某2。罗某1在娘家居住期间及生产、休养期间,柯某及其父母从未来看望过罗某1和孩子,也从来没有送过任何的生活费或营养品,更没有来照顾罗某1、孩子一天半天。因为柯某的不理不睬,冷漠对待,让罗某1伤透了心:为了孩子能够及时接种育苗等,罗某1将孩子取名罗某2。另外,罗某1、柯某虽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但因种种原因,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综上所述,罗某1认为,罗某1、柯某之间性格各异、志趣不同,已无共同生活之必要;非婚生子罗某2现才出生两个月不到,最是需要母亲照顾的时候,与罗某1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为维护罗某1及孩子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柯某辩称,一、被答辩人起诉状中陈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存在严重失实之处。1、罗某1诉称“在被告的强烈要求下,同意到被告上班的地方找工作并与之生活在一起”事实并非如此,而是在被答辩人的强烈要求下答辩人才同意罗某1来答辩人上班的地方找工作并与之生活看看是否合适在一起。2、罗某1诉称“同居后不久,原告发现已经怀孕,被告将该情况告诉双方父母,两家人都很高兴”事实是被答辩人将该情况告诉双方父母的,并以这意外怀孕的事天天逼着答辩人回家结婚,并还要了答辩人彩礼五万六千元,首饰、嫁妆等。3、罗某1诉称“同居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开始产生,被告的缺点开始暴露,常因生活琐事与之争吵,且语言出格,原告本着家和万事兴的想法,不与之计较”事实是同居期间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心态有问题,每天下班回去就要一直听着被答辩人不断地说别人的是非,答辩人多次劝导都没用,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对答辩人乱发脾气,答辩入本着女人怀孕期间脾气会比较不好和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一直忍让着被答辩人不与之计较。4、罗某1诉称“在老家生活期间,又因为家庭琐事,导致被告全家排斥原告,并在原告将要生产前将原告强行送回原告娘家居住,被告对此竟表示默认”事实是在老家生活期间被答辩人就像去答辩人家做客一样,从不当自己家看待,从不帮忙做家务,不懂尊重长辈,脾气暴躁,好赌成性,屡教不改,因为这事双方家长坐在一起说了几次,每次都说会改,结果一次次不信守承落,当时答辩人只是想让被答辩人在自己娘家好好冷静想想。5、罗某1诉称“原告在娘家居住期间及生产修养期间,被告及其父母从未来看望过原告和孩子,也从来没送过任何的生活费和营养品,更没有来照顾原告、孩子一天半天”事实是被答辩人生产那天也还是打麻将到很晚才回家,所以导致小孩早产八个来月就出生,生完第三天就去给小孩入户,想入到被答辩人父亲处,派出所没同意办理,被答辩人才通知答辩人孩子出生,小孩出生证父亲信息也不填写,小孩姓氏也没跟答辩人商量,还填写单亲,第二天答辩人父母就去了被答辩人家要接她回家坐月子,当时被答辩人家人说哪里坐月子都一样,没同意跟答辩人父母回去,后来答辩人回老家也过去探望过买过牛奶热水壶小孩枕头等,也有照顾过孩子陪被答辩人聊天。聊天过程中被答辩人透露说要抱着孩子去外面租房子住从此不再让答辩人看到孩子,所以答辩人第二天就来把孩子抱回家抚养。孩子抱回家抚养第二天被答辩人长辈过来商量,协商好后被答辩人一回到娘家就反悔,被答辩人的行为让答辩人伤透了心,被答辩人的所作所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二、答辩人认为孩子与被答辩人一起生活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被答辩人经济能力(无业,游手好闲)及生活环境(品行不端、嗜赌成性,父母都对此表示赞成)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孩子从出生就是吃奶粉没吃过母乳,且被答辩人家也更不会带小孩,其手上还有一女儿至今三四岁了还不怎么会说话,答辩人有固定工作品行良好,不酗酒不赌博,文化水平也比被答辩人高有能力抚养教育好孩子,孩子随答辩人家生活也较长时间,已经习惯了那里的生活环境,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明显不利,且答辩人姐姐、妹妹也都保证过会帮忙照顾孩子,物质上支持答辩人抚养教育好孩子,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出发,对本案抚养权的归属一定会作出正确的判定。请求法院判令:l驳回原告诉求,2返还被告彩礼、首饰、嫁妆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罗某1、柯某经柯某的姐姐介绍认识,认识后于××××年××月左右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至今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罗某1在清流县李家乡卫生院生育非婚生子罗某2(出生医学证明上取名罗某2,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栏空白),出生至今,罗某1、柯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非婚生子罗某2户口入户手续,罗某1、柯某庭审中确认罗某2为双方的非婚生子。同居期间罗某1、柯某常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罗某1、柯某同居前双方各自生育有一个女儿。××××年××月××柯某将在哺乳期的非婚生子罗某2从罗某1娘家抱回家,现非婚生子罗某2在柯某家抚养教育。现双方对非婚生子罗某2的抚养权发生争议,罗某1诉至本院,要求抚养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罗某2。本院认为,罗某1、柯某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非婚生子罗某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作为非婚生子罗某2的父母,罗某1、柯某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罗某2的义务。现双方都要求抚养非婚生子罗某2,且双方都有一定的抚养能力,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虽现非婚生子罗某2在柯某处抚养教育,也已没有母乳喂养,但毕竟非婚生子罗某2在××××年××月××日出生,至今才几个月,属于哺乳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的规定,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罗某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的情形,因而非婚生子罗某2由罗某1抚养较为有利于其成长。而罗某1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柯某支付非婚生子罗某2的抚养费,应视为罗某1对此项权利的放弃,柯某据此可以不予支付罗某1非婚生子罗某2的抚养费,因此罗某1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柯某辩解认为孩子与罗某1一起生活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并认为罗某1游手好闲、品行不端、嗜赌成性,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意见,因罗某1否认,而柯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柯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子罗某2由罗某1抚养教育,抚养费由罗某1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罗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丽萍(代)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