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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6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刘朋伟与北京德盛康康健大药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伟,北京德盛康康健大药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6290号原告:刘朋伟,男。被告:北京德盛康康健大药房,住所地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伟与被告北京德胜康健大药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朋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刘朋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龚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