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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分公司,朱军与彭咏,赵宏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分公司,朱军,彭咏,赵宏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165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文风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903947473C。法定代表人:朱洪。原告:朱军,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彭咏,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赵宏,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分公司、朱军诉被告彭咏、赵宏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分公司、朱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分公司、朱军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分公司、朱军撤回对被告彭咏、赵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分公司、朱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