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刑核73756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阿力子虫故意杀人死缓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阿力子虫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刑核73756052号被告人阿力子虫,男,彝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文盲,住普格县。2015年6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陈东华,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力子虫犯故意杀人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火补么友作、阿力日正、阿力尔伍、阿力老里、火补么尔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以(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力子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阿力子虫限制减刑。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指定辩护人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本院复核期间,指定辩护人提出了阿力子虫杀人前并无预谋,主观恶性不深且认罪态度好,不应限制减刑,原判量刑过重等辩护意见。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阿力子虫受阿力阿巴(被害人,男,殁年53岁)之侄女委托,帮忙从布拖县取回被交警扣押的车辆后,因阿力阿巴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4月14日22时许,阿力子虫邀请阿力土��等人在普格县“再来喜德网烧”烧烤店对此事进行调解,阿力阿巴拒绝并离开。阿力子虫追至城北小区附近将阿力阿巴拦住,持刀向阿力阿巴的胸、背、肋等部位捅刺数刀,致阿力阿巴当场死亡。上述事实,有原审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案件侦破揭发情况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现场情况和被害人死亡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提取痕迹及物品登记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物证鉴定意见书,证人赵某某、刘某、阿某1、阿某2、阿某3、阿某4、杨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阿力子虫亦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力子虫因纠纷持刀捅刺被害人阿某5害部位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严惩。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阿力子虫杀人前无预谋,主观恶性不深且认罪态度好,不应限制减刑,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审查,原判结合本案案发原因、社会危害后果、作案手段、认罪态度等综合评判,对被告人阿力子虫的量刑并无不当,其指定辩护人对本案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刑初第20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阿力子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效力。审判长 王静宏审判员 谭清安审判员 周学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如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