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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伟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江苏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1行初209号原告孙伟,男,1975年3月22日生。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石泰峰,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委托代理人侯丽莉,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孙伟因认为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未按期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告省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伟,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侯丽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伟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告省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告收到后,于2016年1月25日向原告作出补正通知并邮寄送达。原告孙伟诉称,其向被告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受理。被告作出补正通知,以逾期不补正为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法。同时,被告作出的补正通知中,均未适用相关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未按期受理行政复议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赔偿原告支出的打印费、复印费、邮寄费、差旅费,象征性补偿102元。原告孙伟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为: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补正通知书。证据1、2共同用以证明省政府未按期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程序违法。3、餐饮发票复印件1张、火车票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失。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告省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补正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行政复议机构于2015年1月19日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原告系对江苏省地税局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原告未能提供其向江苏省地税局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要求原告补充提交其向江苏省地税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与所获取信息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被告作出的《补正通知》,系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程序性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补正通知》系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阶段性行为,属行政复议工作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并非是“以不补正为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决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作出《补正通知》,程序合法。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被告行政复议机构于2015年1月19日收到。2015年1月25日,被告作出《补正通知》,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原告,行政程序并无不当。综上,被告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省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补正通知及邮寄凭证。证据1、2共同用以证明被告作出的《补正通知》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经庭审质证,原告孙伟对被告省政府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2中的邮寄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据2中补正通知的真实性、形式的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其内容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被告省政府对原告孙伟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省政府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原告孙伟以挂号信方式向被告省政府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被申请人为江苏省地税局,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书面回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责令其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回复信息公开申请。省政府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孙伟的行政复议申请,于1月25日作出《补正通知》,并于当日向孙伟邮寄送达。《补正通知》内容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需要补正以下材料:一、提交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份(已提交一份);二、请提供你向江苏省地税局提交申请信息公开相关材料(网上提交的请提供截屏图片);三、请提供获取政府信息与你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请于2016年2月18日前,将补正材料寄至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二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后,原告孙伟认为被告省政府未按期收起其行政复议申请行为违法,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孙伟陈述,原告向被告省政府邮寄提交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和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在收到被告作出的补正通知后,未向被告提交相应材料。被告省政府陈述,因原告未按补正通知的要求提供补正材料,被告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未作出口头或书面的决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规定,孙伟因认为江苏省地税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法等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负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孙伟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遂于1月25日作出《补正通知》,对补正材料的事项、期限及法律后果作出书面通知,并向孙伟邮寄送达。后孙伟在合理的补正期限内未向省政府提交相应补正材料,省政府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行政程序并不违反前述规定。因行政赔偿以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为前提,本案中,被告省政府作出的行为并无不当。孙伟在庭审中提出的赔偿及补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孙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路 兴审判员 李丹丹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和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