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269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桂春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