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夏天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夏天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刑初204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夏天黄某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夏天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夏天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黄夏天黄某某因赌博欠债遂于邹桂香(另案处理)合谋,盗取位于犁市镇的韶关监狱北山养猪场的成品三元大猪。当天晚上21时许,邹桂香伙同一名男子驾驶一辆银白色小货车来到韶关监狱北山养猪场,与黄夏天黄某某一起将养猪场的九头成品三元杂猪盗走。黄夏天黄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30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九头成品三元杂猪价值为人民币26244元。经审理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夏天黄某某后,扣押其现金人民币8814元。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夏天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接受证据清单、送货单、现金支出证明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姚某证言、被告人黄夏天黄某某供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夏天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夏天黄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黄夏天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夏天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8814元,发还被害人张财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