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辉诉被告兰井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辉,兰井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648号原告冯辉,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兰井新,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冯辉诉被告兰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辉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冬代理审判员 邹学慧人民陪审员 于国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