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3640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平国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永光、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农历11月9日举行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6月8日生一长女王紫悦,于2015年1月8日生一次女王紫萱。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不务正业,经常酗酒闹事,而且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经常对原告吵骂殴打,原告曾数次报警。2016年3月,原告再次遭到被告家暴后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曾用原告信用卡消费,欠下14000元外债,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分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所生长女王紫悦由被告抚养,次女王紫萱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3、被告返还原告典礼时娘家陪送的嫁妆物品;4、依法分担被告刷原告信用卡所欠外债14000元。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很好。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原告诉称的嫁妆物品均存在,被告同意返还。被告没有刷过原告的信用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举行典礼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10年6月8日生一长女王紫悦,于2015年1月8日生一次女王紫萱,两个女儿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典礼时原告娘家陪送的嫁妆物品:新飞牌冰箱1台、餐桌1张、椅子6把、挂衣柜1个、饮水机1台、被子8条现均在被告处。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共同生育有两个女儿,现双方虽有一定的矛盾,但若能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