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苏州法奥法电梯有限公司诉长治市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长治市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1277号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大船港村。法定代表人倪鹏飞,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贵玉,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被告长治市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五一街18号。法定代表人程献青,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治市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64元,减半收取4882元,由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武亚欧人民陪审员 陈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