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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程某甲、程某乙、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程某甲,程某乙,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程某甲。被执行人:程某乙。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程某甲、程某乙、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某甲、程某乙、杨某某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案款40000元。三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主动缴纳案款20000元后拒不执行剩余案款,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程某乙存款21063元(包括案款20000元,诉讼费563元,执行费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作虎审判员  严 鹏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候光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