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文利申请张彦芬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利,张彦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特36号申请人王文利,男,197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申请人张彦芬,女,194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文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彦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文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彦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王文利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文利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张彦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长 武晓彬审判员 郝巧灵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爱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