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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执字第0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万洪强、刘自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洪强,刘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中执字第00068-6号申请执行人:万洪强,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刘自燕,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洪强与被执行人刘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4)宿中执字第00068-1号执行裁定书,对刘自燕、武小艳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棠莉路1号东城海岸小区D座1单元1202室(房地权证连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6.03平方米)予以续行查封。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万洪强以第三人王延华自愿代被执行人刘自燕履行22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愿承担解除查封的相应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自燕、武小艳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棠莉路1号东城海岸小区D座1单元1202室(房地权证连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6.03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荣生审判员  孙中东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